在劳动法中,随着合同标准的重要性日益提高以及可贬损或补充性法律条款的增加,“具有公共秩序特征”的规则似乎是社会伙伴谈判自由的最后限制( C.trav。,Art.L.2251-1)。 那些要求雇主“确保工人的安全并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的条款(劳工C. L. 4121-1 f。),通过提高后者的有效性基本健康权(1946年《宪法》序言第11段;《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31条第1款)当然是其中的一部分。 因此,即使与雇员代表协商达成的集体协议也不能免除雇主采取某些风险预防措施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4年2000月16日完成了2016年XNUMX月XNUMX日关于组织和减少医疗运输部门工作时间的框架协议的修正案。一个参加谈判的工会组织签署此项修正案已审理了大法庭一案,要求废除其某些规定,特别是与...有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