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L.1152-2条的规定,任何员工都不得直接,间接受到制裁,解雇或成为歧视性措施的对象,尤其是在薪酬,培训,调动方面条款,条件,资格,等级,专业晋升,合同的转让或续约,遭受或拒绝经历反复的精神骚扰行为或目击过此类行为或与之相关并根据条款因此,根据L. 1152-3条的规定,任何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均视作无效。

在16月XNUMX日判决的一个案件中,一名被聘为设计工程师的员工批评其雇主无理地将其从客户公司的工作中撤回,并且没有与他进行沟通。原因。 他在给雇主的一封信中指出,他认为自己“处于一种接近骚扰的境地”。 雇主还通过邮件答复说:“与客户的沟通不足或什至没有沟通”,“对交付品的质量和遵守交付期限产生了负面影响”,解释了这一决定。 在雇主几次不成功的传唤雇员的解释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