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尊重公司个人和集体自由的主要保证人,员工代表长期以来一直是员工代表制的主要角色。 任务是在雇主面前代表员工,并转达雇佣关系中固有的投诉,因此,员工代表是雇主的特权对话者。 在职工代表机构大修结束时消失了,如今的任务已纳入社会和经济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劳工C.,L. 2312-5)。

为了使员工代表能够履行此职能,劳动法典承认警告他们的权利:当他们“特别是通过工人的中介,注意到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的身心健康或公司中的个人自由,这将不因要完成的任务的性质而合理,也与所寻求的目标不成比例”(C. trav。,第L. 2312-59和L. 2313条-2 ANC),该CSE的当选成员立即通知雇主。 后者随后必须发起调查。 如果用人单位失职或对违约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则该雇员或该雇员代表(如果有关雇员已通过以下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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