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议:铁路餐饮工龄奖金案

一名员工在一家铁路餐饮公司担任“内部培训师”的职务,具有高管身份。 她抓住了要求拖欠工资的谨慎态度。 它的要求尤其涉及提醒传统最低标准。 具体而言,该雇员认为雇主本应将她的工龄奖金从薪酬中剔除,以便与她的合同最低工资进行比较。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是铁路餐饮集体协议。

一方面,其第 8-1 条与常规最低标准的计算有关,其中指出:
« 工资金额 (..) 取决于在每个公司进行的年薪谈判期间确定的“点数”、(...) 的数量。
由此获得的金额代表参考的月基本工资毛额,加上,以获得实际月薪总额、奖金、津贴、津贴、参与结果、费用报销、实物福利等,前提是由每个公司特定的薪酬制度,并可能在年薪谈判期间最终确定。
应该考虑的正是这个真实的月薪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