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位請病假的僱員沒有給我發送他的新病假,並且在停工後也沒有回到他的崗位上。 他指責我沒有組織對職業醫學的隨訪。 我可以將這種缺勤視為放棄工作並解僱我的員工嗎?

最高上訴法院最近不得不判決類似案件。

不合理的缺席:回訪地點

已經為僱員確定了一個為期一個月的病假。 停工結束時,員工沒有返回工作站並且也沒有發送任何延期,他的雇主給他發了一封信,要求他證明其缺席或恢復工作。

在沒有答复的情況下,雇主因涉嫌不當缺勤而導致嚴重不當行為而解雇了該人,據雇主稱,這是他辭職的特徵。

僱員抓住了工業法庭,對他的解僱提出了質疑。 據他說,由於他沒有接受過接受職業醫學服務再次檢查的傳票,他的合同仍然被暫停,因此他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