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退休:提供兼職活動的人

逐步退休計劃向符合以下條件的員工開放:

《勞動法》第 L. 3123-1 條意義上的兼職工作; 已達到法定最低退休年齡(62 年 1 月 1955 日及以後出生的被保險人為 2 歲)減少 60 年,但不得低於 150 歲; 證明 351 個季度的老年保險期和被視為等效的期間(《社會保障法》,第 L. 15-XNUMX 條)。

該系統使工人可以減少工作量,同時還能從退休金中受益。 退休金的這一部分根據兼職時間的長短而有所不同。

令人擔憂的是,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被認為是兼職的,工作時間較短的僱員:

法定每週工時35小時,或集體協議(分支機構或公司協議)確定的工時,或少於35小時的貴公司適用的工作時間; 到最終的每月持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