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根據薩潘2號法律(2016年1691月9日第n號2016-1161號法律)建立舉報人一般規約之前,該規章涉及透明度,反腐敗和反腐敗現代化經濟方面),立法者已經制定了某些規則,旨在保護善意譴責腐敗行為的員工(勞工C.,第L. 1-2條,薩潘4133號法律廢除了),這對公共衛生或環境(C. trav。,第L. 5-2條,也已被Sapin 1132法廢除)或可能構成犯罪或犯罪的事實(C. trav。,第L.條) 3-3-XNUMX)。

後者的保護措施於2013年(2013年1117月6日第2013-XNUMX號法律,涉及打擊稅收欺詐和嚴重的經濟和金融違法行為),納入了與歧視:“任何員工不得因真誠地與構成犯罪或不道德行為的事實相關或作證而受到製裁,解僱,或遭受直接或間接的歧視措施,[...]他在履行職責時就會意識到的犯罪”。 發生糾紛時,只要該人提出事實,就可以假定他與之相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