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協議:鐵路餐飲工齡獎金案

一名員工在一家鐵路餐飲公司擔任“內部培訓師”的職務,具有高管身份。 她抓住了要求拖欠工資的謹慎態度。 它的要求尤其涉及提醒傳統最低標準。 具體而言,該僱員認為雇主本應將她的工齡獎金從薪酬中剔除,以便與她的合同最低工資進行比較。

在這種情況下,適用的是鐵路餐飲集體協議。

一方面,其第 8-1 條與常規最低標準的計算有關,其中指出:
« 工資金額 (..) 取決於在每個公司進行的年薪談判期間確定的“點數”、(...) 的數量。
由此獲得的金額代表參考的月基本工資毛額,加上,以獲得實際月薪總額、獎金、津貼、津貼、參與結果、費用報銷、實物福利等,前提是由每個公司特定的薪酬制度,並可能在年薪談判期間最終確定。
應該考慮的正是這個真實的月薪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