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轉讓:原則

如果在特別是繼任或合併的情況下雇主的法律狀況發生變化,則將僱用合同移交給新雇主(《勞動法》,第L. 1224-1條)。

這種自動轉移適用於情況變更之日進行中的勞動合同。

轉移的僱員享有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相同的條件。 他們保留與前雇主一起獲得的資歷,資格,薪酬和職責。

僱用合同的轉讓:內部規定對新雇主不強制執行

內部規章不受僱用合同的這種轉移的影響。

的確,最高法院剛剛回想起,內部法規構成了私法的管制行為。
在僱傭合同自動轉讓的情況下,與前雇主的關係中必不可少的內部規定不會被轉讓。 它對新雇主沒有約束力。

在判決的案例中,該僱員最初是在1999年由L公司僱用的。2005年,該僱員被CZ公司收購了,因此他的僱用合同已轉移給C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