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適用的情況下,雇主還必須遵守某些截止日期,這是與員工或工會代表就公司內部職業培訓問題進行社會對話的基準。 因此,要求管理層通過兩次年度協商,就公司的戰略方向和社會政策*與社會經濟委員會(CSE)進行正式討論。

在沒有公司或分支機構協議的情況下,勞工法典沒有為這些諮詢制定任何時間表,這些諮詢涉及以下各方面:就業變化,資格,多年培訓計劃,學徒制以及最重要的是發展計劃技能(PDC,以前的培訓計劃)。

注意:在PDC上不進行定期磋商會構成對雇主的妨礙,可以由員工代表援引,但是CSE的意見在所有情況下仍然是建議性的。

 就其本身而言,在CSE會議召開前兩個工作日,該機構的當選成員可以向雇主發送書面說明,列出他們必須提出合理答案的問題。 在擁有至少50名員工的公司中,雇主必須向員工代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