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雇主必須清楚所設想的培訓所追求的目標。 實際上,可以採取這種行動來履行法律義務,而這種行為通常是為了執行受規制的活動或功能:機械或某些車輛的駕駛員,獲取或更新救生員的素質公司(SST)… 

培訓還可以確保員工的技能仍在不斷發展的專業環境中適應其工作站或他們的就業能力,例如,數字技術的重要性日益提高。 對於判例法,事後決定,用人單位在此事上的責任的判例法,絕對不應忽略這種雙重義務(見關於社會對話和培訓的文章)。

另一個先決條件是準確定義要實施的培訓行動的參與者的概況和總人數:決定同時派遣大量員工參加培訓可能很快就會被證明是有問題的,如果發生額外的突然的活動或計劃外缺勤的累積。 顯然,公司規模越小,這些困難就越多。 因此應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