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议:周日的特殊工作的附加费不属于通常在该天工作的员工

在第一个案例中,一家家具公司负责收银的员工抓住了法官,并提出了几项关于周日工作的要求。

事件的时间顺序分为两个阶段。

在第一个时期,即 2003 年至 2007 年期间,该公司非法诉诸于周日工作,因为那时根本没有减损周日休息的情况。

在第二个时期,从 2008 年 XNUMX 月开始,该公司发现自己“陷入困境”,因为它受益于新的法律规定,自动授权家具零售机构减损周日休息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在这两个期间的周日工作。 在他的要求中,他要求对周日的特殊工作收取常规附加费。 因此,家具贸易的集体协议(第33条B款)规定: 根据《劳动法》,对于任何特殊的星期日工作(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工作时间的报酬应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