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医疗档案:医疗保密

在进行信息和预防访问时,职业医生会起草员工的职业健康医疗档案(《劳动法》,第 R. 4624-12 条)。

拜访也可以由医师雇员,职业医学实习生或护士进行(《劳工法》,第L. 4624-1条)。

该职业健康医疗档案会跟踪与员工接触过的员工的健康状况有关的信息。 它还包含职业医生的意见和建议,例如,由于员工的健康状况而更换工作的建议。

在承保范围内,除非工人拒绝,否则可以将此文件传达给另一位职业医生(《劳工法》,第L. 4624-8条)。

该文件是根据医疗机密性保存的。 因此,确保了所有数据的机密性。

不刻字,无论给出何种理由,您无权索取员工的病历。

您应该知道该员工有可能将其文件转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