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雇主必须清楚所设想的培训所追求的目标。 实际上,可以采取这种行动来履行法律义务,而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执行受规制的活动或功能:机械或某些车辆的驾驶员,获取或更新救生员的素质公司(SST)… 

培训还可以确保员工的技能仍能适应其工作站或他们的就业能力,例如在数字技术日益重要的情况下,这种专业环境正在不断发展。 关于判例法,事后决定,用人单位对此事的责任的判例法,绝对不应忽略这种双重义务(见关于社会对话和培训的文章)。

另一个先决条件是准确定义要实施的培训行动的参与者的概况和总人数:决定同时派遣大量员工参加培训可能很快就会被证明是有问题的,如果发生额外的突然的活动或计划外缺勤的累积。 显然,公司规模越小,这些困难就越大。 因此应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