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僱員沒有充分通知其缺席,雇主可以降低集體協議中規定的保險費嗎?

當集體協議規定了某些獎金時,它可能留給雇主來精確定義分配的條款和條件。 在這種情況下,雇主是否可以決定獎勵獎金的標準之一對應於僱員在缺勤時的最短通知期?

集體協議:在一定條件下支付的個人績效獎金

一名在保安公司擔任機場保安運營代理人的僱員查獲了 prud'hommes。

在他的要求中,該員工要求根據 總理 個人績效計劃 (PPI),由適用的集體協議提供。 這是 預防和安全公司集體協議,這表明(附件八第 3-06 條):

« 對於表現令人滿意且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個人績效獎金平均每年支付半個月的基本工資總額。 其歸屬是根據每個公司在每年年初之前強制定義的標准進行的。 這些標準可能特別是:出勤率、準時性、公司內部測試結果、官方服務測試結果、客戶與乘客關係、車站態度和服裝展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