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尊重公司個人和集體自由的主要保證人,員工代表長期以來一直是員工代表制的主要角色。 任務是在雇主面前代表員工,並轉達僱傭關係中固有的投訴,因此,員工代表是雇主的特權對話者。 在職工代表機構大修結束時消失了,今天的任務已納入社會和經濟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勞工C.,L. 2312-5)。

為了使員工代表能夠履行這一職能,勞動法承認了警告他們的權利:當他們“特別是通過工人的中介,注意到個人權利受到侵害時,他們的身心健康或公司中的個人自由,而這並不能由要完成的任務的性質來證明,也不能與尋求的目標相稱”(C. trav。,第L. 2312-59和L. 2313條-2歲),CSE的當選成員會立即通知雇主。 後者隨後必鬚髮起調查。 如果用人單位失職或與實際情況相抵觸,則由僱員或職工代表(如果有關僱員通過以下方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