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協議:週日的特殊工作的附加費不屬於通常在該天工作的員工

在第一個案例中,一家家具公司負責收銀的員工抓住了法官,並提出了幾項關於週日工作的要求。

事件的時間順序分為兩個階段。

在第一個時期,即 2003 年至 2007 年期間,該公司非法訴諸於週日工作,因為那時根本沒有減損週日休息的情況。

在第二個時期,從 2008 年 XNUMX 月開始,該公司發現自己“陷入困境”,因為它受益於新的法律規定,自動授權家具零售機構減損週日休息規則。

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在這兩個期間的周日工作。 在他的要求中,他要求為周日的特殊工作收取常規附加費。 因此,家具貿易的集體協議(第33條B款)規定: 根據《勞動法》,對於任何特殊的星期日工作(在法律禁止的範圍內),工作時間的報酬應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