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L.1233-3条的规定,出于经济原因而被解雇,是指雇主因取消或改变工作方式而导致雇员本人固有的一个或多个原因而解雇或雇员拒绝对雇佣合同的基本要素进行修改,尤其是以下情况:经济困难,技术变革,公司活动的停止,公司的重组维护其竞争力所必需的业务。 在后一种假设中,已确立判例法,只有在威胁对公司的竞争力构成压力且确实是这种威胁的情况下,才可以有效地援引维护公司竞争力所必需的公司重组。这证明了重组是合理的,从而导致职位的删除,修改或转换(31年2006月04日,编号47.376-2006 P,RDT 102,obs.P.Waquet; 15年2014月12日,编号23.869-XNUMX ,达洛斯法学)。

因此,对组织更好的担忧并不能免除雇主表征此类“威胁”的义务(22年2010月09日,n°65.052-XNUMX,达洛斯法学)。

但是,如果法官必须为任何经济上的解雇核实所援引理由的真实性和严重性,则不属于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