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協議:以固定的日費率對員工的工作量進行錯誤監控

一名員工是一家廣播公司的專欄作家,在註意到他的僱傭合同於 2012 年終止後,他抓住了工業法庭。

他指責他的雇主在他簽署的幾天內執行年度一次​​性協議方面存在缺陷。 因此,他聲稱其無效,以及支付各種款項,包括提醒加班費。

在這種情況下,2000 年簽署的一份公司協議規定了高管在固定利率日的特殊情況。 此外,2011 年簽署的該協議修正案規定,雇主有責任為這些員工組織年度評估面試,內容包括:工作量、公司的工作安排、專業活動之間的銜接以及僱員的個人生活、僱員的報酬。

然而,該員工聲稱,從 2005 年到 2009 年,他沒有從任何關於這些主題的採訪中受益。

就他而言,雇主證明在 2004 年、2010 年和 2011 年組織了這些年度面試是合理的。在其他年份,他把球還給了員工的法庭,考慮到這取決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