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中 第L4131-3條 勞工法典 退出權 允許僱員在未經雇主同意的情況下離職或拒絕在該處定居。 要行使它,他必須先提醒他的雇主 “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的任何工作情況都會帶來 嚴重而迫在眉睫的危險 為了他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他在保護系統中發現的任何缺陷.

員工不必證明確實存在危險,但必須感到受到威脅。 風險可能是立即的,也可能很快發生。 雇主不得對已合法行使其退出權的工人採取任何制裁或減薪措施。

可以逐案評估的情況

“只有勞動法院法官有權說出僱員是否合法行使其退出權利”,向 家庭檔案在春季的第一次分娩之前,專門從事勞動法的Me Eric Rocheblave律師。 這種情況是逐案評估的。 昂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