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NTEC-CINOV集體協議:屬於模式2“任務執行”的員工的小時固定費率

一名員工在一家 IT 公司擔任運營分析師。 在他辭職後,該員工已經抓住了 prud'hommes。 特別是,他對他根據 SYNTEC-CINOV 集體協議所遵守的固定時間協議的有效性提出質疑。

有關人員的固定工時合同提到了 2 年 22 月 1999 日關於工作時間的協議(第 2 章第 3 條)規定的方式 XNUMX“執行任務”。

該文本特別規定,方式2適用於不受標準方式或完全自治的任務執行影響的員工。 他們的工作時間記錄是在幾天之內完成的,並且每年對工作時間進行控制。

他們的報酬包括在10小時的每週計劃中,限值不超過35%的任何小時變化。 最後,這些員工在公司的工作時間不能超過219天。

在這種情況下,該員工最初認為他沒有被統一費率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