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統法律領域,職業記者的地位是一個小小的例外,伴隨著許多規避普通勞動法的規則。 作為證明,當仲裁員在同一公司服務的年資超過1712年時,仲裁委員會負責評估由於專業記者獲得許可或希望終止其合同而產生的賠償額。 當記者被指控犯有嚴重的不當行為或反復不當行為時,無論其資歷的長短如何,也都稱為委員會(勞工C.,第L. 4-13條)。 應當指出的是,以聯合方式組成的仲裁委員會獨自有權設定終止賠償的金額,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1999年94月40.090日,編號XNUMX-XNUMX,達洛茲法學)。

如果通常向“專業新聞工作者”保證解僱補償的利益,那麼仍然出現了與“新聞機構”的僱員有關的問題。 在這方面,30年2020月XNUMX日的判決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因為它在判例法撤銷後澄清了設備的範圍。

在這種情況下,1982年招募的一名記者因嚴重不當行為而被法新社(AFP)於14年2011月XNUMX日解僱。